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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贵阳市饮用水源

    保护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饮用水源的保护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件大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能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有限的水资源,更有效地保护和改善我市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广泛宣传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人人关心环保,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消除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对饮用水源周边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引导村民建立生态型的生产生活模式;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生产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重点整治区域
        阿哈水库、花溪水库、东郊水厂、北郊水厂等重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小关湖流域景观水水源地。
        三、工作内容
        (一)对工业企业、医疗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水体污染行为的查处;
        (二)对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及废水污染水体行为的查处;
        (三)对违法建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查处;
        (四)对农村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废水、农药、粪便等污染物造成水体污染的查处;
        (五)对养殖业造成水体污染的查处;
        (六)对机动船舶造成水体污染的查处;
        (七)对游船、游泳、农家乐、烧烤等旅游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查处。
        四、工作时限
        2006年4月20日前,对重点整治区域周边污染源单位(个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破坏周边环境的行为进行摸底排查,针对排查情况制定整治措施。2006年4月20日至28日,由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对重点整治区域进行综合整治,于2006年4月29日前将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五、工作职责

        我市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已纳入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工作职能,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景观水源地的主要责任单位进行划分,其中: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为小河区政府、花溪区政府、南明区政府、乌当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花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为花溪区政府;东郊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为南明区政府、乌当区政府、花溪区政府;北郊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为白云区政府;小关湖流域景观水水源地责任单位为云岩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尽早实现污水收集集中处理;对周边居住户进行集中规划,以减轻生态环境压力;对污染严重和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排污单位(工业、医疗、养殖、服务)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抓好涉及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根据职责认真排查重点整治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及存在的隐患等,确保不留死角。
        (二)对重点保护区域综合整治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
        (三)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将本次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工作建议等向市政府反馈。
        (四)重点整治区域环境综合集中整治阶段性结束后,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认真总结本次综合整治行动的经验与不足,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将饮用水源及重要水域周边的环境保护列入日常监管,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环境监测机构要定期对饮用水源及景观水源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写出水质量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方案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1.《贵阳市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分解表》
              2.《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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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fdczh    责任编辑:fdc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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